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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谢龙律师
执业证号:17944363@qq.com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谢龙,奥推法商集团长沙区域负责人,湘潭大学优秀毕业生,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5月当选湖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2014年6月荣获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为环境...[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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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种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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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偿。

  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确定。

  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家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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