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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谢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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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绍: 谢龙,奥推法商集团长沙区域负责人,湘潭大学优秀毕业生,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5月当选湖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2014年6月荣获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为环境...[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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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

  核心内容: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已经明确了对未偿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可以进行分割,这样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流通性与法律的效率性。

  (1)当婚前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时,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性质,实际上是非产权人帮助产权人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在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约定,这既充分尊重了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婚姻法始终贯穿的自愿原则。其次,该规定也强调了对婚姻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个人的所有权意义重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这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且首付款支付于婚前,因此还贷义务属于买受人的单方债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债务,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不因他人参与偿还债款而发生转移,虽然此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系夫妻婚后取得,但购买不动产的价金却是登记名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这笔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为共有财产,那么,不动产作为这笔价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2)当婚前按揭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分割方法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很明确:(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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