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 谢龙律师
- 执业证号:17944363@qq.com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介绍: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任盈科(长沙)人力资源主管,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代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经验、与敏锐的洞察力,尤其在移民法律事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刑事...[详细介绍]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13317420110
- 邮箱:17944363@qq.com
- QQ: 17944363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528号(东塘西)大华宾馆28楼
当事人因不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5 17:46: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上一篇:离婚诉讼时回迁房分割原则
下一篇:第一页